从内容上来看,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和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其分别从审判级别和程序来进行的,代表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判定。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也被称为称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般为初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来行驶审判权,对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具体的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性处理决定。
而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则一般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来进行审判的结果。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审程序后,根据法律规范要求做出维持或者是改变第一审判决的书面性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这不同于一审和二审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做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也就是说,从通俗意义上来讲,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就是一个司法机关内部纠错的程序,当然当事人可以向其提出要求。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做出确认的书面决定。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根据案件的需要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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